2008年7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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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赔车损
婧婧

  前段时间,永嘉的小金非常郁闷:买了辆新车,办了保险,用车行提供的临时牌照开车上路,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却以牌照问题为由拒赔。小金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最近,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

  案件情况  2007年2月上旬,小金在本地一车行买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由车行代小金买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2月9日零时至2008年2月8日24时止,小金按约定交纳了10102.59元保险费。小金提车时,车行给了他一张有效期为15天的上海临时牌照。
  同年2月下旬,小金驾车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小金负事故全责。事后,受损车辆经评估后进行了修理。其中,被撞车辆用去修理费4823元,凯迪拉克用去修理费197403元,拖车施救费600元。小金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小金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给他的答复是:“拒赔!”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辩称:小金的凯迪拉克轿车在发生事故时还没有正式上牌,而使用的临时牌照系伪造的。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临时移动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再者,保单上投保人一栏非小金本人所签。所以,应该拒赔。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对此双方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投保车辆没有有效的车辆号牌出险时,被告是否免责。对此,原、被告理解各异。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属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属他人代签,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各项实际损失。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等损失2028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婧婧)